714次 10441839.23元 支持
178次 1126151.35元 支持
93次 2755595.36元 支持
2056次 5084146.02元 支持
55次 500835.01元 支持
953次 17514644.98元 支持
“博爱黔山助医行动”专项基金及爱心救助合作医疗机构名单
第一条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,维护人的尊严,发扬人道主义精神,促进和平进步事业,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,制定本法。
民发〔2015〕241号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民政厅(局),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;各业务主管单位;各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:基金
(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〉的决定》修正)
为维护红十字(会)名称和红十字标志的严肃性,加强红十字系统在对外合作中授权合作相对方使用红十字(会)名称和红十字标志的规范管理,依据中国批准或者加入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》和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通过的《各国红会使用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规则》,制定本规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