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,维护人的尊严,发扬人道主义精神,促进和平进步事业,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,制定本法。
民发〔2015〕241号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民政厅(局),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;各业务主管单位;各民政部登记的基金会:基金
(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〉的决定》修正)
为维护红十字(会)名称和红十字标志的严肃性,加强红十字系统在对外合作中授权合作相对方使用红十字(会)名称和红十字标志的规范管理,依据中国批准或者加入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》和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通过的《各国红会使用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规则》,制定本规定。
《志愿服务条例》已经2017年6月7日国务院第175次常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。
第一条 为了维护红十字标志的严肃性,正确使用红十字标志,依照红十字会法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为规范和推动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,保障红十字志愿者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,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促进社会文明进步,推动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》(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)、《志愿服务条例》等法律法规和《中国红十字会章程》(以下简称红十字会章程)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为了发展慈善事业,弘扬慈善文化,规范慈善活动,保护慈善组织、捐赠人、志愿者、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和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结合本省实际,制定本条例。
为规范红十字医疗卫生机构管理,维护红十字(会)名称和红十字标志的严肃性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》《中国红十字会章程》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》《红十字(会)名称和红十字标志授权使用管理规定》和《关于医疗机构冠名红十字(会)的规定》制定本办法。